出差期間算工作時間,但是在途時間一般不屬于工作時間。
員工出差,是為了完成工作任務,出差途中,是為完成工作任務的一個必不可少的過程。并且,象完成其他工作任務一樣,具有受單位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而不以自己的意志為轉移的特性,因而應當計算工作時間。
但是,員工出差途中,雖然在途時間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間只是乘坐交通工具,并無實際工作內容,也沒有實際提供勞動,對用人單位不屬于生產經營,并不能產生生產經營的效益,并且可以照常休息。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是均將出差的在途時間、上下班在路上的時間、為工作而進行的準備時間、只在上班地點呆著無所事事等,排除在加班之外。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