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過訴訟時效的,義務人可以主張不履行義務的抗辯,但是義務人同意履行其義務的不得主張抗辯,已經履行了義務的也不可以主張返還。
2、權利人應當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請求權利保護。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